近期,从化区卫健局迅速组织力量,结合传染病防控和爱国卫生运动对辖内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及学校、托幼机构等其他重点场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压实单位、个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专项执法以来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324人次,监督检查各类机构、场所129间次,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47份,作出行政处罚2宗。同时,督促镇街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执法检查,镇街共监督检查26间次,发出责改文书9份。
为何“积水”会带来行政处罚?
从化已处罚2宗!
案例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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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警示案例一:
8月5日,区卫健局卫生执法人员对鳌头镇某村卫生站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村卫生站药房内用于接空调水的水桶存放约1/3积水,水中孑孓成群并呈S形游动,存在蚊幼虫孳生情况,违反病媒生物防控要求。


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基孔肯雅热传染病防控知识宣教,并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该卫生站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同时明确,若逾期未改,将对机构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
据悉,该案是从化区开展基孔肯雅热防控行动以来,首例因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被处罚的案例。
警示案例二:
8月7日,区卫健局卫生执法人员对鳌头镇公共场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一美容美发场所内饮水机水槽内有积水,积水内见孑孓若干,呈S形游动(积水孳生蚊幼虫),存在蚊幼虫孳生情况,违反病媒生物防控要求。


执法人员当即对场所负责人进行基孔肯雅热、登革热防控知识宣教,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当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同时明确,若逾期未改,将对单位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
以案释法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广州从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