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时讯息
/

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

更新时间:2025-05-02 10:28:00

民生信阳视频号

更多新闻资讯、直播尽在这里!

关于对《信阳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阳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4月23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并于5月29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地 址:信阳市行政中心一号楼
邮 编:464000
联系电话:0376—6366015(兼传真)
电子邮箱:xyrdfgw@126.com
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信阳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宿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发展促进、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或者闲置资源开办的,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民宿规模的界定标准,执行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 民宿发展应当坚持规划引领、规范有序、注重品质、融合发展、便利准入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民宿发展促进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民宿开发和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盘活宅基地、房屋等资源。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统筹开展等级民宿评定和产品推介活动,支持引导民宿创建品牌。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金融、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宿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引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发展纳入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

第九条 支持民宿经营者通过租赁、置换、联营等方式,依法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民宿。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房屋发展民宿。

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办民宿,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乡道路交通系统,为民宿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民宿贷等金融产品,拓宽民宿经营者融资渠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的信贷支持。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民宿经营者申请国家、省级等级民宿评定,并组织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建立民宿等级退出机制,对复核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民宿,应当按照规定取消或者降低等级。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民宿管理人才,支持优秀人才返乡参与民宿创业,鼓励民宿经营者招用本地劳动力。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宿经营者采用“民宿+”模式,延伸民宿产业发展链条,结合当地自然生态、红色文化、茶文化、根亲文化等特色资源,加强民宿产品创新。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支持在文化旅游区周边、特色城镇周边、休闲旅游街区、旅游风景道沿线发展民宿,促进民宿集群化发展。

完善民宿集聚区污水处理、路网、游客中心、导览标识等配套设施,开通民宿目的地客运专线,为游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支持引入国际、国内民宿品牌和民宿投资者,在本地开展民宿投资和经营,支持连锁经营,促进民宿品牌化发展。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多渠道推介民宿产品。

第十八条 将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

鼓励各地将有条件的民宿纳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选择范围。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民宿登记信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增设开办民宿的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整合开办民宿涉及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全流程关联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条件,压缩审批时限,实现开办民宿一件事一次办。

第二十二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的规定。

民宿经营者不得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开办民宿;改建民宿建筑时,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宿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

民宿建筑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在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消费者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

鼓励民宿经营者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内部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环境。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住宿须知等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形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如实反映民宿的真实情况,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为民宿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民宿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示其相关许可证照信息。

发现证照不全、存在虚假信息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消费者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及管理人员,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定期检验、监测和评估用水、用电、用气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转移、疏散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三十条 各管理区、开发区的民宿发展促进相关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信阳人大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泥巴网 赣ICP备2025055576号-4